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税征[1993]677号 1993-10-14 各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6号的通知,市局研究决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使用“专用发票”后,对到税务局申请填开发票的,各分局应根据其经营项目填开相应地行业专用发票。 二、各分局应在10月31日前将“专用发票”清理登记造册完毕,并在11月10日前与市税务咨询事务所核对领取数量,无误后报市局征管处批准,由各分局自行监督销毁。 三、各分局开具零份发票的收费标准仍为0.10元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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