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1996]54号 1996-09-01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6]20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目前,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正在全面开展。现就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在办理换证过程中,文明执法,提高服务质量。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的收费,在新的规定未下达之前,可暂按省物委、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3]235号文)的规定执行。框架的具体收费可与当地物价部门联系商定。 三、各税务代理机构在代办换证事宜时,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好手续。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强行要求纳税人委托代理和搭车收费。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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