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印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358号 2003-08-0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规范认定管理程序,明晰国税认定职责,在总结贯彻落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经验的基础上,省局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有关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并达成共识,现将议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知照。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八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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