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读税法、依法捐赠、合理避税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08-26
摘要:  众所周知, 5 12汶川大地震 给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面对突入而来的灾情,社会各界踊跃捐赠,据新华网快讯报道,截至5月17日13时,全国共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达60.23亿元,其中接受国内捐助款物49.05亿元...


  因此,上述案例中,该汽车制造企业将自产的(四轮驱动)越野车捐赠给灾区,应缴纳消费税:100÷(1+17%)×5%=4.27万元;

  三、企业捐赠涉及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一)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续上例:该汽车制造企业将自产越野汽车捐赠给灾区,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100÷(1+17%)=85.47万元;该批汽车的成本为7.5万元/辆×10辆=75万元;那么,针对该捐赠行为,企业形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5.47-75=10.47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捐赠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2)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

   贷:库存商品 75

  (二)如何捐赠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此之外的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也许要问,现在才5月份,汶川发生大地震,我不可能等到年底利润算出来再捐赠,同时,我也不知道年度利润总额是多少?最多只有一个预算的年度利润,如果年底没有这么多的利润,捐赠支出超过比例,那么,还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是有点想不通。那么,如何捐赠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为“红十字事业”。具体有以下十项: (一)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

……

  第二条规定:对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鉴于现阶段各级地方红十字会机构管理体制多元化的情况,为使接受的捐赠真正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对受赠者、转赠者的资格认定为:

  (一)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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