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读税法、依法捐赠、合理避税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08-26
摘要:  众所周知, 5 12汶川大地震 给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面对突入而来的灾情,社会各界踊跃捐赠,据新华网快讯报道,截至5月17日13时,全国共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达60.23亿元,其中接受国内捐助款物49.05亿元...

  众所周知,“5·12汶川大地震”给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面对突入而来的灾情,社会各界踊跃捐赠,据新华网快讯报道,截至5月17日13时,全国共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达60.23亿元,其中接受国内捐助款物49.05亿元。然而,捐赠也是一件重大的涉税事项,如果捐赠的方式不当,或者未能正确的申报纳税,就有可能出现献了爱心还要被处罚的后果,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后果。那么如何合理的捐赠,才能既献爱心,又合理的避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呢?纳税人只有仔细研究税法,在捐赠的同时注意选择捐赠对象、捐赠方式、取得合法的票据等,在捐赠后正确的进行帐务处理、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才能做到合理避税,规避纳税风险。在此,笔者整理了与捐赠有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部分税收文件,并列举实例,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捐赠实物涉及相关增值税政策解析

  (一)将自产的货物捐赠: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某汽车制造企业得知灾区道路受损严重,交通困难,经公司股东会决定,将其自产的(四轮驱动)越野车十辆赠送给灾区。当月该车售价为10万元/辆(含税单价),价值100万元,成本为7.5万元/辆。那么,该企业的捐赠行为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呢?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038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因此,该企业的捐赠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1+17%)×17%=14.53万元;

  (二)将外购的货物捐赠;

  1)如果捐赠的越野汽车是企业购买的,并且该越野汽车属于消费税应税商品,购买的成本价值为85.47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4.53万元,情况又如何?

  企业由于没有该汽车的同期销售价格,那么,企业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越野车的平均成本利润率为6%,那么,该企业的捐赠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为:
85.47×(1+6%)=90.6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90.6×17%=15.40万元;
针对该项捐赠行为,企业应缴增值税:15.40-14.53=0.87万元。

  2)如果企业捐赠的不是越野汽车,而是购买的十辆载重卡车,该载重卡车不属于消费税应税商品,购买的成本价值同样为85.47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4.53万元,情况又如何?

  企业由于没有该汽车的同期销售价格,那么,企业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应适用10%的成本利润率。那么,该企业的捐赠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为:
85.47×(1+10%)=94.02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94.02×17%=15.98万元;
针对该项捐赠行为,企业应缴增值税:15.98-14.53=1.45万元。

  二、企业捐赠实物涉及相关消费税政策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5号)及其实施细则(财法[1993]039号)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应于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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