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律师事务所代扣个税征收管理的途径 1、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沟通与配合,构建固定的信息传递系统,进一步了解执业律师上交管理费数据,核算其全年经营收入,进而核定其各项税收。 2、规范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管理,增强行业纳税的自觉性。 3、加强发票管理,使用地税部门正规发票。 六、对律师个人收入确认的建议 由于律师通过报销费用将个人收入转化为事务所费用来达到隐瞒个人收入的目的,因此要准确核算其真实的收入是非常困难的,核定其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显得十分重要。当然如何核定律师的个人收入和确定费用扣除率,就成为税收核定征收的重点和难点了。 1、首先,核定个人收入。税务机关可按律师创收的律师费的一定比例(例如85%)来核定其个人收入,这样一来,就将事务所的营业收入和律师个人的收入区分开来。 2、确定费用扣除率。鉴于律师在取得律师费过程中发生了各种费用,可考虑予以税前扣除,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取得不同种类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比例差别很大,可按照其收入种类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率,费用扣除率=扣除费用/律师收入,并根据律师费收入幅度按超额累进扣除率进行计算。根据对多家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收费标准及个人净收益率的调查,费用扣除率主要可分为四个档次:(是业内有关人员的调查资料,并非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标准,但可作为评估和检查的参考依据) ① 刑事、行政诉讼案件扣除率。该类案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较大,而且收费通常较低,可考虑制定较高的扣除率,例如30-60%; ② 民事诉讼案件扣除率。该类案件的收费往往较高,可考虑制定20-50%的扣除率; ③ 非诉讼业务扣除率。非诉讼业务可分为仲裁、调解、见证、资信调查等,和诉讼业务相比较,该类业务发生的费用较少,可制定10-40%的较低扣除率; ④ 法律顾问费扣除率。法律顾问费通常按年收取,法律顾问平时的工作主要是日常事务,当聘方与外界发生纠纷,引起诉讼、调解、仲裁活动时,须另行向法律顾问交纳律师费。因此,法律顾问费的取得靠的是律师的声望或社会关系,基本上不发生任何费用,可制定0-10%的最低扣除率。 制定费用扣除率后,按照收入的幅度套用相应的扣除率,计算出扣除费用及个人所得,即可接工薪所得计算出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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