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30号 2004-01-0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农产品范围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执行,各市县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各市县局应依据《征管法》及《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对经营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专项管理办法,其内容主要包括: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资格的认定,经营农产品的种类,销售额的核定及调整,未达起征点免税的审核、审批程序以及设置台帐进行管理等具体的操作办法等。 三、各市县局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起征点调整工作,并将本地区起征点调整工作总体情况,经营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户数变化、预计影响税收减少数额情况以及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等,于2004年3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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