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8]84号 2008-04-1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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