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企所[2009]3号 2009-02-10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我市地税系统对分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8号)第二条废止。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 ]34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34号解读:企业所得税预缴通知发布逾期不缴收滞纳金 三、本通知自 2009 年1月1日起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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