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纳税义务范围 《实施条例》笫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实施条例》笫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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