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汽车租赁公司,请问我公司销售租赁后收回的汽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我公司的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十五条称“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你公司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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