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进口粗铜含金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9]60号)规定,从200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粗铜中所含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请问对国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的废铜中含有黄金,废铜销售时能否对其中所含黄金价值在销售环节免缴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行黄金税收政策,没有规定对国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的废铜中含有黄金,在黄金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对非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应缴纳增值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