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市某商贸企业2008年7月签订“物流自动化系统采购”商务合同,设备于2008年全部运抵企业,并在年底开始部分安装,还有部分安装调试在2009年完成。合同总金额2600多万元,其中2008年支付1169万元,2009年支付675万元,2010年支付395万元,尚未支付395万元,2010年取得全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此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上述“实际发生”是指该项资产销售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固定资产,应根据销售结算方式判断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以后的,则可以抵扣进项。否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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