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7]3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3-22
摘要:纳税人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如项目未完成销售,可以根据配比原则,以纳税人已售房产的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皖地税[2007]39号       2007-03-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同一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纳税人应根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分摊扣除项目总额,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有关房地产项目开发清算前,必须就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处理原则予以明确,纳税人未予明确的,有关成本、费用或者预提成本、费用暂不予扣除。

  三、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市、县地税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如项目未完成销售,可以根据配比原则,以纳税人已售房产的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五、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在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次月10日前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

  六、纳税人对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申请等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期限(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予以审核,并结合该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情况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样式附后)。纳税人依据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结算。

  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包括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等)应进行严格审查。如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事项不清楚、内容不完整的,要退回重新修改或补充资料后,再办理税款清算。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由纳税人委托地税部门认可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各市地税机关要对本市范围内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九、 纳税人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后,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税申报或者退税手续。

  十、 各地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开发项目的土地规划用途、计划投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施工进度、工程预决算等信息。要建立健全房地产项目管理数据库,对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总建面积、完工面积、可售面积、已售面积和预缴土地增值税情况,提高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监控水平。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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