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地税局有点冤!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汪蔚青 人气: 时间:2012-08-09
摘要:  提到涉税新闻,安徽最近比较红:其一,安徽被纳入第二批营改增扩围范围,需在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其二,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最近出台了一个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提到涉税新闻,安徽最近比较红:其一,安徽被纳入第二批营改增扩围范围,需在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其二,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最近出台了一个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农民工面临严峻的生存状况这是有目共睹的,无论是媒体上的,还是我们身边看到的,比比皆是。由于没有资质,行业进入门槛低,使他们的业务量很不稳定,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饥一顿饱一顿的。看到农民工那少得可怜的收入中还要被国家使用税收工具再分配一次,大家一片哗然:税务局真黑啊!

  可是,看过这个公告后,我发现合肥市地税局却真的有点冤。

      首先,从文件名就能看出这是一个加强征收管理的公告。由于实体经济的普遍滑坡,各地上半年度税收征收指标的完成情况都不怎么理想,有些甚至出现了负增长(这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与喜剧色彩的词汇)。于是,各地税务机关为了完成征收任务,各出奇招,其中所有税务机关都会采取的措施就是加强征管。合肥地税局的这个公告只是众多加强征管文件中的一个,本来并不可能引起那么强烈的反响。可是,为什么它就引起了这么大的轰动,而公众的认识与税务机关的本意上会产生那么大的差异?税务机关只是要加强征管,而公众却认为是向农民工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呢?

  相信大家知道,我国惟一合法的立法机关就是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开征新税种、扩大旧税种的征收范围、税率等,前者是立新法,后者是对旧法的修订。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不是税务机关有权限能自己作出决定的。

  回过头来让我们继续看合肥地税局的这个公告,第一条就很清晰地界定了这个公告要加强征管的是在合肥市以各类承包形式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个人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这些个人承包人按照承包协议,取得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成果按照“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当然,税务文件首先是法律,其次由于使用了很专业的术语,有不少人并没有看懂这个公告的第一条,而这第一条,恰恰就是界定了这个公告的管辖范围。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征收项目中,除了普遍了解的“工资薪金”所得,还有一类是“承包、经营所得”。有些自然人承包一个店铺、一家企业,他的所得和很多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一样,需要按照承包经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某人被企业正式录入,并为其缴纳劳动保险的员工,则企业给他的所有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按这个项目缴纳个税。如果某人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临时性提供劳务,则企业给他的报酬就按照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让我们思考一下,农民工的收入是承包所得吗?明显不是!

  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他们的收入属于提供劳务的劳务所得。无论怎么看,农民工的收入也靠不上“承包、经营所得”。

      因此,合肥市地税局的这个公告,加强征管的是建筑工程包工头们的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包工头,而并不是对农民工的。

  不过,我国法律规定过农民工是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吗?

  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是两件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同时也有享受作为纳税人应得的权利。虽然我们对于拥挤的公共交通、对每周要洗2次车依然脏兮兮的车窗玻璃表示不满,对于为孩子选一个理想的学校奔波不息,为去医院一等半天表示愤慨,可这些都不能构成我们不交税的理由。同样,农民工的家庭收入低,这应该通过修订税法,或者个人所得税转为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说,因为这种原因,他就可以不交税。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