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现将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范围、流程 1.受理时间:审批类减免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分局审核后汇总上报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 2.受理范围:符合减免条件(详见减免条件)的企业。 3.减免流程:申请受理→分局审核汇总→市局规费管理局复核→减免领导小组审定→网上公示→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结果公布。 二、减免审批原则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先征后减; 2、符合多项优惠条件的企业,可选择一项最优惠项目减免; 3、亏损企业项目减免,企业已按亏损项目连续三年享受减免的,不得再按本项目减免,但可选择其他优惠项目减免; 4、因涉税违法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地税部门查处的;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的;因违法占用或破坏水利设施被水利部门查处的;不得享受当年减免。 三、减免项目、条件、幅度 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审批类减免项目、条件、幅度如下: 四、相关要求 1.分局受理时要按照规定的附报资料审核申请人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如资料欠缺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分局对申请人报送的减免申请和附报资料,应根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规定,从政策适用、条件和资料完整、优惠项目匹配等角度,逐项核实减免申请的各项内容。审核中发现存在《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列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料真实性不能准确判断的,应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3.从事出口、转口的贸易型企业、汽车销售以及收购集团内部企业产品统一对外销售的流通型企业,其出口、转口、汽车销售、收购集团内部企业产品统一对外销售的商品年销售额必须达到1亿元以上。 4.转口贸易申报减免年度为2012年-2013年。 5.附报资料按金市财综[2013]105号文件执行。 五、备案类优惠要求 1.安置下岗(失业)、残疾、退役人员和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优惠项目。减免额度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安置人数按上年全年平均人数计算(可按照各月缴纳社保的被安置人员数平均);申请优惠属期不足一年的,按优惠月份占全年月份折算。 2.首次上规模企业优惠项目。按上规模当年应缴费额的50%备案减免,执行期为1年,可在上规模次年备案减免。优惠项目选择“42710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备案--首次上规模企业”,附报资料:(1)税费优惠备案登记表;(2)2013年度利润表(与龙版查验核对);(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查验并与龙版登记资料核对,保留复印件。 2013年度“小升规”企业名单放在市局FTP\规费管理局\严赛红\水利基金,请分局逐户核对,名单内企业同时符合其他减免条件的,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落实减免。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14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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