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特殊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分包业务代开发票的处理。 建筑业总分包业务应当先进行建筑业项目登记,未进行项目登记的,不得代开发票或按开票金额全额征税。 (一)总包方、分包方分别缴纳税款: 1.总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 (2)应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除上述资料外,总包方如能同时提供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分包方支付款项的发票及复印件,且分包方为单位纳税人的,可全额开票、差额征税。不能提供向分包方支付款项发票的,或者分包方为非单位纳税人的,全额征收税款。 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代开申请人完税后开具相应发票。 2.各级分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与总包方或上一级分包方签订的合同; (2)应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除上述资料外,分包方如能同时提供与下一级分包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下一级分包方支付款项的发票及复印件,且下一级分包方为单位纳税人的,可全额开票、差额征税。不能提供向下一级分包方支付款项发票的,或者下一级分包方为非单位纳税人的,全额征收税款。 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代开申请人完税后开具相应发票。 (二)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发包方代征全部税款: 1.总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 (2)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 (3)发包方代征总包方税款的完税凭证;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除上述资料外,总包方如能同时提供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分包方支付款项的发票及复印件,且分包方为单位纳税人的,可全额开票、差额征税。不能提供向分包方支付款项发票的,或者分包方为非单位纳税人的,全额征收税款。 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代开申请人完税后开具相应发票。 2.各级分包方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与总包方或上一级分包方签订的合同; (2)发包方已代征本级分包方税款的完税凭证;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除上述资料外,分包方如能同时提供与下一级分包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下一级分包方支付款项的发票及复印件,且下一级分包方为单位纳税人的,可全额开票、差额征税。不能提供向下一级分包方支付款项发票的,或者下一级分包方为非单位纳税人的,全额征收税款。 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代开申请人完税后开具相应发票。 (三)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总包方代征全部税款的: 1.总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 (2)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 (3)应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除上述资料外,总包方如能同时提供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分包方支付款项的发票及复印件,且分包方为单位纳税人的,可全额开票、差额征税。不能提供向分包方支付款项发票的,或者分包方为非单位纳税人的,全额征收税款。 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代开申请人完税后开具相应发票。 2.各级分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与总包方或上一级分包方签订的合同; (2)总包方代征本级分包方税款的完税凭证;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资料外,分包方如能同时提供与下一级分包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下一级分包方支付款项的发票及复印件,且下一级分包方为单位纳税人的,可全额开票、差额征税。不能提供向下一级分包方支付款项发票的,或者下一级分包方为非单位纳税人的,全额征收税款。 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代开申请人完税后开具相应发票。 (四)跨县(市、区)从事临时经营的代开申请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省及青岛市到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从事临时经营的代开申请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实行差额征税代开发票的处理: 代开发票时,属于营业税政策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以全部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作为计税营业额征收税款,全额代开发票。代开申请人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应当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主要有: (一)涉及营业额减除的合同及其他证明资料; (二)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 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开票金额全额征收税款后代开发票,否则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第七章 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将代开发票完整资料整理归档。主要包括: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二)应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金税三期”系统已经有的,可只当场审核,不留存复印件); (三)要求代开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负数发票对应的原发票联或证明材料和缴回联次; (五)发票代开申请单; (六)代开发票存根联; (七)对应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 (八)《发票代开作废申请表》。 第二十条 代开发票资料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代开发票窗口人员要及时整理、制作目录提交资料管理人员,由资料管理人员集中装订,按照代开发票种类定期单独归档,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目录内容包括:代开发票起止日期、发票代码、发票起止号码等。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以及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代开申请人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保管代开发票资料,给代开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原《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