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析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4-12-10
摘要:问:什么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答: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答: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2.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3.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4.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5.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未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的,应如何处理?
答: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未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或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问:什么情况下间接转让股权的非居民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提供相关资料?
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2.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3.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4.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5.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是否具有纳税义务?
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从而判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某征税案例示例如下:
D公司为一家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新加坡C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新加坡C公司是新加坡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收资本仅为100元新币。2009年5月,新加坡B公司将其在新加坡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C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境内A公司,获取股权转让收益900多万元。

股权架构图如下:


 

[转载]绝对实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析

通过调查核实,被转让方新加坡C公司实收资本仅为100新币,持有中国境内D公司50%股权外,没有从事其他任何投资和经营活动,也不具备对中国境内公司投资进行决策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其作为法人企业的形式与其在交易中所实际发挥的功能之间存在本质差异。其实质是把新加坡C公司充当新加坡B公司转让中国境内D公司股权的管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相关规定,新加坡B公司转让C公司股权的实质是转让境内D公司50%的股权,以减少和免除在我国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实施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经层报总局,税务机关对新加坡B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98万元。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