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20]1082号 北京市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7-20
摘要: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由残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采取分片包干形式,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就业对接。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残疾人身份认证系统。

北京市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

京发改[2020]1082号     2020-7-20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残联: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优化征收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三)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规范使用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残保金使用管理相关政策,根据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际需求,优先安排用于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支出项目。

  (二)健全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机制,落实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等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

  三、强化监督

  (一)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市、区财政局、残联按国家规定将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支持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健全服务

  (一)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为残疾人办理就失业登记,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大力推进“互联网+就业服务”,方便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多途径办理相关业务。

  (二)进一步完善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残联等部门之间数据的共享机制,定期进行数据交换,开展残疾人就业状况分析。

  五、工作要求

  市、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总体方案》和本市相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和残保金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号召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残疾人就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建立以来,对增强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形势的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加以完善。为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既稳定残保金征收制度框架,又积极回应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诉求,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通过“有效的征”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赢。

  ——坚持以人为本。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进一步用好用足残保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以岗适人、因人设岗,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创造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的就业环境,通过“有效的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

  ——坚持多措并举。针对当前残疾人就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完善残保金制度为抓手,同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护、就业支持、就业服务,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积极性,发挥多元主体合力,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

  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六)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三、规范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七)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与残疾人就业直接相关的支出由各省确定。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八)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

  (九)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

  (十)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

  四、强化监督,增进社会支持

  (十一)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财政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国务院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向国务院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十三)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由残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采取分片包干形式,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就业对接。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残疾人身份认证系统。

  (十四)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由残联牵头,组织各方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

  (十五)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十六)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

  (十七)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省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国信息共享。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

  (十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的作用,鼓励企业、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

  (十九)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残联和社区要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六、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政策落地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

  (二十一)压实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适时组织残疾人就业励志典型和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开展宣讲等活动,形成示范效应,鼓励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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