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黄山市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结合实际,确定黄山市煤炭装卸排放粉尘排污系数为3.53kg/装卸吨煤,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1.48kg(吨煤.年)。 二、具体计算公式和排放量的核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内容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明确由设区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按照公告所附《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表》确定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税务局备案。 为进一步推进环保税改革工作,给我市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环保税征收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促进治污减排,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黄山生态环境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在我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采用最低限原则,明确了我市煤炭装卸排放粉尘排污系数为3.53kg/装卸吨煤,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1.48kg(吨煤.年)。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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