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项管理之雷
案例摘要:
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三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在上述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案发后,经税务机关稽查、公安机关侦查及本公司自查,本公司与上海博宛、森锋矿业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上海博宛按合同约定向本公司交付废钢,并以上海博宛的名义开具与真实交易情况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司向上海博宛支付相应的货款。合同签订前,上海博宛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本公司经审查后认可了上海博宛的供应商资质,并与之发生了近两年的废钢铁贸易。由于上海博宛用不正当取得的与该业务无关的进项税作抵扣,被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司与森锋矿业的贸易同样系真实的交易关系,并且森锋矿业委托赣州市景盛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市腾泰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市伟泉物流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货物运输服务。
在此过程中,本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存在工作上的故意、过失或者失职的行为。本公司作为与上海博宛、森锋矿业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有义务保证贸易活动真实、合法、有效,但本公司无力也无权对上海博宛、森锋矿业同其他企业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和监督。在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得以正常抵扣的情况下,本公司无力也无权对交易对方开具的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虚开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监管,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也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因此,在该事件中本公司为无辜受害、无端蒙受巨额损失。
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进一步防范经营风险,本公司实施了以下整改措施:
1、建立纳税风险保证金制度。公司要求供应商均预留一旬合同交货金额(含税)作为纳税风险保证金,合同期满,供应商提供最后结算批次货款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后无息返还;
2、公司律师事务部、监察审计部、原燃料采购部门联合对供应商做尽职调查,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是否真实、齐全;考察供应商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等是否具备及相关加工生产设施与运输方式是否配套;调查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个人漫谈: 对于此案例,网上财税界不少人观点认为:“此企业是否另有隐情?要按照2014年39号公告。业务真实发生的情形下,企业是可以抵扣的”。此案例过多的其他推测和八卦对我学习无任何益处(当然你如果有相关观点请跟帖)。比如针对此案,企业是否前期只是简单收取对方一些资质文件,是否有利用尽职调查的思维,利用互联网检索(具体检索项目见本人小文““互联网+”时代的财税检索”),发现其企业存在的问题呢?如本案利用裁判文书网,检索“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就发现其之前存在一些问题。(链接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shsdezjrmfy/shsptqrmfy/xs/201406/t20140606_1378975.htm)。同时检索上海税局网站-信息查询(链接:http://www.tax.sh.gov.cn/fjwz/wzgl/wzgl02/WZGLcxFzchXxCtrl-getZjsxhcxmx.pfv?wfid=2300020197&fjdm=13102300000)。在有可能其他网站比如个人信用网查一下其老板的记录。呵呵。 如果我们事前稍微动一下鼠标,在几个网站检索一下是否减少了后顾之忧呢?通过此案更多的是突破案例这个进项抵扣这个点,思考企业管理过程中如何优化和细化和外部企业的关系,使各方交易行为在安全的状态开展。否则一个供应商就是一个地雷。
六:纳税管理之雷
案例摘要:
金轮科创关于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申请未获通过的公告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情况
公司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申请。根据2015年3月6日海门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备案意见,由于公司2014年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的认定申请。因此,公司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情况
1、公司将外购货物用于单位职工食堂和职工宿舍,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处理。
2、公司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处理。
3、2012年12月取得海门市人民政府上市奖励款2,250,000.00元,其中2,000,000.00元已计入公司2012年营业外收入并申报纳税,其余250,000.00元挂其他应付款贷方,未作收入申报纳税。
4、2013年度,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属于2014年度的汽车保险费22,345.67元,已作税前扣除。
以上情况造成公司少缴增值税23,627.22元,企业所得税39,647.55元,合计少缴税款63,274.77元。
个人漫谈: 因为税的事情,公司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此类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案例不在少数。一是企业税务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缺陷,二是企业税务管理意识有待强化。同时也更加凸显了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性。税务管理,税务内控是个系统工程。如果缺乏整体的税务意识和税务分析,以偏废全,结果肯定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纳税管理必须防止管理跑偏的情形,一跑偏可能就踩到地雷了。
七:会计处理不规范之雷
案例摘要:(深圳地方税务局)
案例一:某公司于2010年3月签订租赁合同,租入一栋厂房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租赁期限为5年。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该公司于2012年6月出资40.84万元对租入的厂房进行了装修改造,在支付价款并取得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后,在税前一次性列支记入营业成本。检查人员调取了相关年度账册凭证,并要求该公司提供以前年度的租赁合同进行检查后发现了以上问题。检查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固定资产改建支出40.84万元按照剩余33个月的租赁期限进行了分摊,计算出每月可摊销1.237万元,2012年可在税前列支7.42万元,其余的33.42万元相应地调减了该公司当年自报的亏损额。
案例二: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一部分租金收入没有入账,一部分租金收入记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还有一部分管理费收入、垃圾处理费以及车辆月卡费记入了“管理费用-其他”二级科目,以此隐瞒收入,少申报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另外,该公司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也没有申报缴纳金融业营业税。
个人漫谈: 关于会计处理这块,本人曾写过小文《会计分录的六种性格》。主要说了一下企业会计处理之乱象。现状是企业账务处理:随性而为,任性而为。关于会计处理这块,我们都知道会计和税法是,桥归桥,路归路的关系。不少财税专家都说了税法不能唯会是论。不少财税人甚至认为我账务做错了,我改还不行。此处借用海涵老师的观点:“以前是用税收角度看税法,现在是用会计角度看税法”税收立法原则的变化。即指会计处理结果就是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证据【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时必须作出保证“真实的、可靠和完整”承诺声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该证据进行审核判断:纳税证据的税法上的真实性【认可的准予扣除,不认可的作为纳税调整】。所以会计处理,会计分录如果处理不当就是一个不定时的雷,只代稽查一到就可引爆。
备注:
1.以上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税务局网站。现摘取片段,案例详情请自行检索。
2.以上案例,不少财税界大咖给出了他们的看法和分析,财税界对一些案例争议也比较大。相关财税大咖观点请自行检索。此文主要从中性的视角摆出案例,具体请自行分析,个人分析不代表任何权威,仅是个人能力范围内的思考,有错请纠正。感谢!
3.为更好的促进企业的财税风险管理,欢迎对于案例提出您的看法,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