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费]征收管理权限下放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2015-9-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9月11日起,本政策全文废止。
一、征管权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应税劳务发生地所在的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费)日常征收管理,提供纳税服务,承担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工作。 二、登记与申报纳税(费)问题 跨县市区的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纳税人,凭同一工程合同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多份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分别在途经的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项目登记。路面、路基等基础工程按照各县市区里程所占比例划分计量,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及工会经费等;桥梁、隧道、涵洞等特殊工程不参与基础工程比例划分,单独计量后向途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及工会经费等。工程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三、税(费)入库级次问题 征管权限下放后,各项税(费)入库级次保持不变。即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安营业税为省独享收入,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征缴的其它税(费)为项目所在县市区收入。 四、稽查权限问题 征管权限下放后,既要优化服务,又要跟进管理。为避免多头检查和稽查,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的稽查应统一由省地税局稽查局协调安排。 五、其他相关问题 1.征管权限下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迅速将所有未结算的项目登记造册,统计好已征税(费)、欠缴税(费)、已开具发票金额、未开具发票金额等情况,做好移交准备。 2.采用委托建设方代征税(费)的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征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清缴入库后,即可开具相应的税票和发票。其他未清缴的地方税(费)由下放后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追缴。 3.征管权限下放后,原主管税务机关将所辖项目原始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备查。并通知各项目、各标段纳税人在10月1日后,前往应税劳务发生地所在的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重新办理项目登记。 4.已通车项目,作为遗留问题其后续地方税(费)征管及后期超概结算工作由建设单位(甲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采取委托代征方式进行。 5.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5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明确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大、跨度宽、工期长,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强化征管,相互协商,确保征管权限下放后征管与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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