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款废止]货物运输合同 按不高于运输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七)[条款废止]仓储保管合同 按不高于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不高于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不高于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不高于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第六条[条款修订] 对纳税人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填写《其他纳税核定表》(印花税核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 税屋提示——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
税屋提示——第七条修改为:“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期限可延长至季度。纳税人应在纳税期限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税屋提示——第八条修改为:“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印花税核定数额或比例。”
税屋提示——第九条修改为:“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应在申报缴纳当期税款时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扣减。”
第十一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每次核定的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1年,自核定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条款修订]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税屋提示——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及《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规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并明确在《程序规定》施行之前,即2012年1月1日之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为此,山东省地税局重新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29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17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9]173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根据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的授权,《办法》对山东省范围内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比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 《办法》明确了山东省范围内适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合同类型为: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等10类应税项目。 (二)核定征收的依据 为便于核定依据的确定和事后监控,购销合同减少了原有核定环节,合并为按照销售收入(或者采购金额)确定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并给予各市局一定的应税项目调整权限,具体来说:工业采购销售、商业批发采购销售、外贸采购销售等合同类型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商业零售采购、建筑施工采购等合同类型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购销合同之外的其它9种合同类型,其核定比例上限均为100%。 (三)核定征收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不适用于“三自”完税贴花方式,因此,《办法》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款缴纳期限进行了明确: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期限可延长至季度。纳税人应在纳税期限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核定征收的比例 考虑到不同行业纳税人合同的签订情况及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山东省地税局在前期测算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了全省范围内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控制比例上限,《办法》同时明确由各市组织开展相关数据的分析测算,通过全面分析、典型测算等不同方式,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本市不同应税项目的核定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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