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30
摘要:凡属我市国税系统管征的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按规定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

尊敬的各位纳税人: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已经开通,请纳税人抓紧时间务必于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为了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现就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凡属我市国税系统管征的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按规定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年度终了后应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纸质申报表,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办理补缴税款手续。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在2015年12月或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结束后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本市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修订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跨省、市、县、区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分支机构年度申报表(同A类,2014年修订版预缴申报表)。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5修订版)》(闽国税函[2015]41号)规定,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以下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修订版)》及附表;

  由总机构分配税款(包括分配税款为0的)的二级分支机构报送《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样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修订版)》);

  2.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和附注说明)(二级分支机构无财务报表的可报送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说明);

  3.实行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还应报送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实行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4.当年度发生并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业务税务处理或者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并选择递延确认所得的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5.当年度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项目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附送相关损失证据材料、各类资产损失申报明细表、汇总表进行清单申报或者专项申报;

  6.享受减免税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包括部分分支机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7.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应在搬迁开始年度和搬迁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等文件的规定,向迁入地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相关帐页凭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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