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文明确:新税法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从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2、2008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清理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3件,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 3、2008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在2008至2011年分别按18%、20%、22%、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之后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4、2008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明确了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证券投资基金,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和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5、2008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可办理再投资退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 6、2008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制定下发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7、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制定下发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8、2008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9、2008年5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2008年6月29日,《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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