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二)——营业税下“劳务发生地”原则的政策回顾

来源:赵国庆 作者:赵国庆 人气: 时间:2016-08-05
摘要:无论是2009年后的营业税,还是1994年-2009年的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句话都是没有变化的,即我们只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那何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这个在2009年前和2009年后

无论是2009年后的营业税,还是1994年-2009年的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句话都是没有变化的,即我们只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那何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这个在2009年前和2009年后,大家有不一样的表述。

在2009年前,根据1993年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系统回顾一下原先以“劳务发生地”为跨境劳务营业税征免税规则下的文件体系,对我们后期的对比分析比较很有意义。因此,这里我们先做一个文件回顾。

我们在09年前营业税工作中,对于跨境劳务经常需要适用的文件按劳务类型有这么几类:

1跨境设计、工程相关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14号):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些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2跨境设备销售加安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7号):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法规计算纳税。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提示】当然目前对于这类行为,核定境内劳务比例一般是参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保持流转税和所得税一致,即: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3境外机构境内考试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涉外考试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108号):对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在中国境内举办TOEFL、GRE考试业务所取得的考试费收入征税问题据了解,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所举办的TOEFL、GRE考试主要委托我国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他们仅履行提供资料、培训及审阅考卷等职责,且这些工作主要在美国境内进行。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在美国为考试提供的服务所取得的考试费收入不征税。

《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TSE、GMAT等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2]195号):原则同上。

4跨境房屋租金收入

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国税发[1996]212号):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非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属于非独立代理人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应按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征收营业税。

5跨境利息、有形动产租金收入、保险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财法字第40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一)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二)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6离岸金融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7跨境无形资产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8跨境软件费用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

一、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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