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852号 2002-09-2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函[2003]1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本法规继续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为支持中国机车车辆的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给予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免征200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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