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46号建议的答复 闽地税函[2017]62号 2017-04-14 赖妙宽代表: 《关于减免稿费所得税鼓励文艺创作的建议》(第1546号)由我单位会同省财政厅办理。对于您所提的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低等问题,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我省认真落实鼓励文艺创作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地税部门无权制定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正按中央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进,具体税制要素的设定和相关征管配套制度也将逐步建立和完善,针对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低问题,省地税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积极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您的诉求,并建议稿酬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纳入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内容。 同时,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在全国统一政策的基础上,不宜单独对文艺创作所得税予以返还或补贴。 非常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文艺创作事业繁荣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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