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承接了一项伊拉克油田中心处理站(CPF)的总包工程,其中将设计研发业务分包给了国内丙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金额为人民币8 378万元,于2017年5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目前,税务机关根据工程项目出口物资的模式,认定我公司为外贸企业采取免退税政策。请问:对于此项工程业务中分包的设计研发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
答:你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外贸企业,其出口对外承包的货物可以享受免退税政策。你公司的分包设计研发业务,属于营改增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相关规定,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规定,你公司如果实行免退税办法,在申报免退税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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