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限售股解禁高峰来临,个人股东需谨防涉税风险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18-01-05
摘要:编者按:2015年至2016年,新三板处于扩容高峰期。按照股转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两年三次的限售股解禁政策规定,继2017年之后,2018年仍是解禁高峰期。而在新三板交易的税收政策方面,除印花税、个人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已经明确外,其他税种等事项并未

  编者按:2015年至2016年,新三板处于扩容高峰期。按照股转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两年三次”的限售股解禁政策规定,继2017年之后,2018年仍是解禁高峰期。而在新三板交易的税收政策方面,除印花税、个人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已经明确外,其他税种等事项并未予以明确,本期华税律师结合相关研究和自身经验就新三板限售股转让的涉税问题逐一剖析。

  一、新三板限售股解禁高峰来临

  2015年至2016年,新三板快速扩容,新增挂牌企业分别为3557家和5034家。按照股转公司对限售股的政策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照此计算,继2017年之后,2018年仍将是新三板股票解禁高峰期。

  安信证券研究报告显示,从2018年限售股解禁类型看,主要为首发原股东限售股份,占比达92%,定向增发机构配售的股份占7%。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2018年1月,1029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存在限售股解禁,解禁规模为118.5亿股;3月,936家挂牌企业解禁股票93.8亿股;8月,1356家挂牌企业解禁股票106.1亿股;解禁市值都超过300亿元。

  二、新三板限售股转让税收政策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对于新三板企业股份分红的税收政策已经明确和上市公司一致,而在新三板限售股转让这一问题上,只有印花税有明文依据,而其他税种,只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这一原则性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参照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关于限售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明确7种法定情形属于限售股范畴,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目前新三板交易的税收规定十分不明晰,对于是否完全与A股政策相同,各界人士观点不一。事实上,若将新三板界定为非上市公司,更加符合逻辑的做法是适用有关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以下7种情形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同时,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转让,不适用本办法”。由于新三板限售股转让并无特别规定,对于限售股转让是否适用该办法,仍不能明确。若适用,则投资者转让限售股时,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限售股转让的税务风险及应对

  由于新三板市场起步较晚,制度建设不健全,关于限售股交易中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税率和适用人群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实践中,权力职能配比的失衡、税收监管的缺位都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利益输送和避税提供了可能。而另一方面,税收政策不健全、不清晰,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相关条文的解读不一致等情况,使得投资者面临较强的政策不确定风险。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为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以及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若新三板交易的税收事项按照该文件执行,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类似“一分钱交易”的低价转让行为面临潜在的纳税调整风险,交易行为很有可能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关注。

  另一方面,在金三系统、大数据的协助下,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稽查越来越严格,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开展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风险核查工作的通知》,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抓取新三板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公布的交易数据,获取纳税人交易时间、交易数量及涉及金额,被投资企业信息、买方信息等资料。通过卖方个人名称与被投资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关联,与系统中申报数据进行对比,筛选了“股权转让交易额在500万及以上应申报未申报”的风险疑点,并形成风险任务。也就是说,若没有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可能被要求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三板市场规范化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财税立法的大背景下,新三板股权转让税收监管体制将更加规范,一分钱交易将逐渐丧失其生存空间。因此,在进行交易前,充分考虑相关行为可能产生的税收负担,明确交易双方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对企业股权架构、税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筹划,对于投资者及经营者而言,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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