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明确如下: 一、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二、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三、7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四、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五、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六、1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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