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全文废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06-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金华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2015年金华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782元,现将有关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允许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为2003元[(66782÷12)×3×12%)]。 二、对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计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适用期间(年度)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对于今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在我局未公布之前,纳税人可以暂按上一年度的扣除限额计算纳税,在我局明确当年的扣除限额后再行调整。 特此公告。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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