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政字[2018]80号 2018-4-26 税屋提示——依据鲁政字[2021]16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我省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1730元、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1元、17.3元、15.5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7〕86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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