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企业营销人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金市地税政[2001]148号)等8个税收规范性文件。具体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 二、将《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金地税政[2007]50号)第一条修改为:“纳税人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以及纳税人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但能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实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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