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同意调高外籍船舶理货费、救捞费、船舶吨税、代理费的批复 [90]交财字92号 1990-02-19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各海上救助打捞局、各海上安全监督局、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等单位关于调整有关费率的请示收悉。 鉴于人民币汇率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下调百分之二十一点二,各种外国货币相对升值百分之二十六点九,经研究,根据国家物价局[1989]价涉字932号《关于汇率调整后有关商品价格问题通知》中“按各种商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经审批后,可按低于这次汇率调整幅度适当提高”的精神,同意自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对外籍船舶以人民币定价的理货费、救捞费、船舶吨税、代理费调高百分之二十六点九。 希各单位尽快将新费率对外公布,按时执行。 交通部 1990年02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