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赣医保发[2020]2号 2020-03-0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根据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3月至5月,对全省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在减征期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减征期限为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至2020年5月止。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的期限为自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在缓缴期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缓缴期限为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尽快做实市级统筹。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可使用职工医保风险调剂金解决。 五、享受财政补助参保的关破改及困难企业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报告。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关于《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强调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求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的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2月18日和2月25日,李克强总理先后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要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加强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把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3月3日,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1号),决定自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二、主要内容 一是“免”。自2020年2月起,全省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即中小微企业免征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 二是“减”。自2020年2月起,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即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政策执行到2020年4月。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三、保障措施 这次社会保险费减免是在去年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压力。为保证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的落实到位,我省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科学合理划分企业类型。此次社会保险费减免的对象主要是大中小微型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工作,由统计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划分。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二是全面落实政府责任。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基金调剂力度,2020年国家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由3.5%提高到4%;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好“保发放”的主体责任,在做好社会保险费减免的同时,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不受影响。 三是扎实做好业务经办。我们将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一方面,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把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算清算准”;另一方面,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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