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京评协[2021]98号 2021-7-1 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7月1日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为落实《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法办〔2019〕3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办〔2019〕96号)、《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评协办〔2019〕97号)、《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办〔2019〕98号)等相关规定,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技术评审的受理 (一)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5日内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各级人民法院委托行业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北京评协)对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超出受理范围或不符合要求的委托评审; 2.材料不齐全的委托评审; 3.不属于我会自律监管范围内的委托评审; 4.因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所属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专业胜任能力未能达到最少3人,导致对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无法受理的; 5.本实施办法虽未列明,但基于客观现实确实无法开展专业技术评审的其他情况。 (二)受理方式 北京评协通过专用系统、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接收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材料并对材料登记造册。 (三)受理材料 北京评协受理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的材料包括: 1.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 2.评估报告; 3.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异议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4.委托评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5.评估机构的书面说明; 6.工作底稿。 评估报告或工作底稿等材料不齐全的,由北京评协通知法院责令评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 北京评协对未在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或评估工作底稿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业自律惩戒,同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由中评协函告最高人民法院将该评估机构从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中除名。 (四)受理程序 北京评协对接收的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应同时确定专家组构成人数及评审项目收费金额,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收费通知书。 初审不合格的,原渠道退回相关资料。 二、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管理及专家组的组建 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专业技术评审人员的入库、除名、回避应遵照《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办〔2019〕98号)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评审由专业技术评审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从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评审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工作时,再次随机确定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中其他人员补充。 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工作;负责与相关评估机构、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等进行专业问题沟通;负责汇总提交专业技术评审报告;负责组织、完成后续相关工作等。 三、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时限 (一)评审时限 北京评协收到委托评审费用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建专业技术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自组建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技术评审。 (二)延期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专家组须在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通过北京评协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流程 (一)审阅资料; (二)评估机构及评估师陈述;(如需要) (三)相关当事人调查及访谈;(如需要) (四)专家组集体评议并表决; (五)出具评审报告。 根据具体情况,专家组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增加或减少。专家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勘查等程序,相应当事人应进行必要的配合。 五、专业技术评审意见 专业技术评审应通过集中评审方式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当载明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的概括性描述、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涉及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等问题依据相关资产评估准则逐一回复,形成专业技术评审结论,在评审结论中应当列示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资产评估准则依据。 专家组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形成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并由专家组全部成员签字确认。工作底稿应如实记载专业技术评审情况和专家组成员的个人评审意见及承诺函,并附相关资料。 六、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费用 (一)评审费用收取 根据委托项目具体情况,依据中评协印发的《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合理确定评审费用,发送收费通知书。收费通知书应当载明收费金额及收款时间,评审费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至北京评协指定的账户,由协会开具发票,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撤回委托专业技术评审的,不收取评审费用。 (二)评审费用支付 专业技术评审业务完成后,北京评协向评审专家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以下简称专家劳务),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行负担。 专家劳务按照《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外部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发放。 专业技术评审费用结余动态滚存,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七、附则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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