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规[2021]2号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28
摘要: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厦门市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由已在同安区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一级分支机构的,可按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同政规[2021]2号       2021-4-28

各相关单位:

  《关于推动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市加快发展金融产业精神,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试点工作,积极推进金融城建设发展,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促进金融企业集聚,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2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280号)等文件,结合同安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各类金融企业总部落户

  (一)做强做优现代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发展壮大金融机构总部经济。

  在同安区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从厦门市域外新迁入同安区的金融企业总部,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区政府参照其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金融企业总部在同安区设立分支机构,在同安区新注册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支持金融企业总部在同安设立金融业务专业子公司,发挥比较优势,实现金融服务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同安区新设或迁入商业银行专业机构,包括理财子公司、资管公司、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同安区新设或迁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鼓励金融科技企业落户

  (四)大力引进金融科技业务板块,对国内金融科技领域100强企业迁入或在同安区直接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的、注册地和经营地迁入同安新经济产业园区,且在本区缴纳税收的,经认定后,按实际到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金融科技高端人才扶持。对满足第(四)条要求入驻同安区的金融科技企业,个人所得税达到4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可按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补助比例50%,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补助比例75%,年个人所得税超过25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100%。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助时需为该金融科技企业的在职员工,单家企业最多不超过5个名额,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支持引进项目发展及金融招商

  (六)在同安区注册设立或市域外迁入同安区的,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从注册设立之日起,前2年每年按照管理费收入的4%给予奖励,后3年每年按照管理费收入的2%给予奖励。

  (七)在同安区新注册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同安区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1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额为1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八)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引导其投资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与旅游产业、现代物流业、现代农业、新材料产业等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入驻同安区。对于被投资的厦门市域外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和税收管户迁至同安区的,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可按迁入企业股权投资金额的1%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引进企业年度对同安区的区级税收留成,单个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对于同安区政府产业基金参与的子基金,应首先满足完成与地方政府约定的返投比例,超过返投比例以上的投资部分,按本条款给予奖励。

  (九)股权投资类税源引荐奖励:2020年度起,对引荐股权投资类税源在同安区落地并产生税收的,给予引荐人奖励。

  1.对券商引进税源的,按以下比例给予奖励:年度引进项目纳税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的,按照纳税区级留成的1.5%给予奖励;1亿元至3亿元(含)的,按照纳税区级留成的2%给予奖励;超过3亿元的,按照纳税区级留成的2.5%给予奖励。同一券商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项目引荐人引进市域外机构大宗股权转让税源的,按以下比例给予奖励:年度内累计引进项目纳税1亿元以上至3亿元(含)的,按照纳税区级留成的2%给予奖励;3亿元至5亿元(含)的,按照纳税区级留成的3.5%给予奖励;超过5亿元的,按照纳税区级留成的5%给予奖励。同一引荐人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项目引荐人指向同安区政府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引荐厦门市域外的投资者来同安区投资并最终促成项目落户的关键个人或机构。项目引荐人应在项目落地前将项目信息向区财政部门报备,当年度结算引进项目税收奖励资金。

  四、实施金融产业、股权投资产业落户安居保障

  (十)在同安区新注册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总部下设专业子公司、金融科技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新经济产业园),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租房补助:

  1.购房补助:在同安区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补助标准为:(1)金融机构总部或其一级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总部下设专业子公司、金融科技企业,按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2)股权投资类企业,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购房补助分五年平均支付,获得补助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2.租房补助:在同安区首次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补助标准为:(1)金融机构总部或其一级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总部下设专业子公司、金融科技企业,注册后5年内给予租房补助,其中前3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补助,后2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2)股权投资类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连续三年给予一定面积的租金扶持。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亿元(含)以下的,每年给予20平方米的全额租金补助;1亿元至5亿元(含)的,每年给予35平方米的全额租金补助;5亿元至10亿元(含)的,每年给予70平方米的全额租金补助;10亿元以上至30亿元(含)的,每年给予100平方米的全额租金补助;超过30亿元的,每年给予150平方米的全额租金补助。租金补助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补助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租赁面积,实际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助。租金补助金额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五、其他事项

  (十一)本政策除第(八)、(九)条款以外,企业当年度享受的各项区级扶持政策奖励规模,不得超过该企业年度区级实际税收贡献,如超过,可延至以后年度兑现,延迟兑现期限最长不超过符合补助条件当年起三年。

  (十二)本政策可与市级股权投资政策(厦府〔2019〕279号文件)和市级金融业扶持政策(厦府〔2019〕280号文件)的同类条款叠加申请享受;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同时符合本政策及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条款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申请扶持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金融机构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员工持股投资平台企业除外)。对于市、区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时需相应扣除折算财政出资的部分,同时应符合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相关规定。相关单位获得区级优惠政策支持的,应当承诺持续在同安区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10年内不迁离同安区。

  (十三)对符合入驻环东海域现代服务业基地、环东海域新经济产业园入园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参照《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厦门现代服务业基地产业扶持引导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同政办〔2019〕18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环东海域新城暨现代服务业基地片区指挥部关于印发支持环东海域新城新经济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厦同政〔2019〕149号)等文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购房租房补助、人才补助等扶持政策。

  (十四)享受本措施奖励或补助的机构及个人不履行承诺义务的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助。

  (十五)金融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若干措施所提各项资金补助和扶持措施。

  (十六)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持牌专业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同安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主要为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四类金融企业。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厦门市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由已在同安区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一级分支机构的,可按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措施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十七)本措施涉及奖补资金纳入区工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十八)本措施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除本文中已明确规定扶持期限的第(五)(六)(八)(九)(十)条款以外,其他措施中的落户奖励、风险补偿等一次性扶持,支持年度为2021年至2022年。今后,如省和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