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发[2003]26号 2003-03-05 税屋提示——
1.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3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沈地税函[2007]13号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应严格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所[2000]252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基字[1999]74号)第十四条规定,需要预提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必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省地税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280号)文件中有关征收方式进一步明确,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核定征收和核定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两种征收方式。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有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仅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仅能够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核定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上述办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依据经营收入总额和核定的应税所得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能够准确计算经营收入及各项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直接转为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七条的规定,对确认为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并查实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各基层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的管理工作,要在每年3月底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核鉴定,确定征收方式,并填报《____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报市局批准。 五、本通知适用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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