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条款废止] 沈地税发[2007]223号 2007-12-14 税屋提示——
1.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经过税务检查土地增值税退税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废止。 2.依据沈地税函[2008]14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0月2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为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制定《沈阳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部分废止]文中涉及纳税核定、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等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但是, 2.[条款废止]主管地方税务所(分局)应于每季度首月6日前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报综合二科(或综合科)。综合二科(或综合科)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报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地址FTP:/市局/财行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