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86]35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6-12-3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送财政部备案;集体工业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可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在商得财政部同意后,制定本系统的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1986]351号        1986-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财务管理,便于税务机关搞好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特制定下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请各地贯彻执行。

  对集体企业进行财务管理,主要是在征收所得税前,对企业的资金、工资、成本、利润及各项基金等进行管理;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要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工业供销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送财政部备案;集体工业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可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在商得财政部同意后,制定本系统的管理办法。

  附: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工业供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是利用货币形式,对企业资金的形成、运用、耗费、补偿和收入分配所进行的计划、调节、监督等综合经济管理工作。它是企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制定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是为了使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集体经济,搞活企业的各项具体政策,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遵守财经纪律,推动企业的生产发展。

  第五条 企业的资财,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企业除按国家法规缴纳税金外,还应按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缴纳应交的费用。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挤占、摊派和侵吞私分企业的资金财产;不得无偿调用企业的劳动力。企业对各种平调和摊派,有权拒绝支付和抵制,对于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索赔经济损失,或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第六条 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决策、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合理组织产、供、销各环节的资金平衡的重要保证。做好这项工作,就能达到以下效果,促进企业再生产均衡地、有节奏地进行;实行资金分管,建立经济责任制,处理好各方面的权、责、利关系;研究和制定节约资金,降低产品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盈利水平的措施;执行国家的分配政策和有关制度,及时完成纳税和上交任务;实行全面财务监督,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第七条 企业要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一定数额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他们的职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财务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办事。

  第八条 企业的财务工作,受主管单位领导,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检查时,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 企业的财务计划是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反映企业计划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要量和来源及其实现成本利润的目标。为了有计划地组织财务活动,合理使用资金,企业必须以各项经济政策为依据,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求编制财务计划。

  第十条 财务计划的编制,要以财务预测为前提。财务预测,包括固定资产增加和使用效果的预测;流动资金需要量、结构变动和利用效果的预测;降低产品成本的预测,以及根据市场需要,实现销售收入和实现利润的预测。预测方法,企业可视情况不同采取定性预测法或定量预测法。

  第十一条 企业的财务计划主要包括:固定资金计划、流动资金计划、成本计划、销售及利润计划、专项基金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等。各种计划的内容可以由粗到细,逐步完善。编制财务计划的表式,具体内容和审核程序,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计划指标分解,层层落实到各部门、车间、班组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计划实施过程中,要进行控制和监督,定期全面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或不定期的检查某个专项计划执行情况。并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执行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财务计划和企业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在报送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第三章 固定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的固定资金是固定资产的价值表现形态,是劳动资料中的各种机器设备、房屋和建筑物等占用的资金。固定资金的主要来源有按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上级拨入和自身积累的生产发展基金(公积金)、集资资金和其他专用基金,以及通过经济联合和补偿贸易等方式吸收的资金。

  第十六条 企业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二、单位价值在二百元或五百元或八百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财政部

198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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