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购糖厂生产的酒精勾兑的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新国税办[2005]368号 2005-06-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9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2日起,该批复第二款失效。
你局《关于白酒行业消费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巴国税发〔2004〕1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酒类生产企业外购糖厂生产的酒精勾兑的白酒,按其他酒依10%消费税税率计征消费税;企业在勾兑过程中如果添加了以其他原料生产的酒精或白酒,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5年0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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