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6]145号 2006-11-1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总局文件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废止。 3.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自行申报纳税工作。自行申报纳税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征收方式,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素质的重要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具体体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特别是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调节居民个人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均矛盾,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职能作用,提升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法律规定,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对地税部门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税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依法、有序、顺利开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工作。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掌握有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涉及的人员范围较广,分散于各个行业,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税务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范围、申报内容、税款计算、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基层地税机关要将自行申报有关规定制作成宣传单,放置于纳税服务厅,张贴于自行申报人员比较集中的厂矿、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街道等地段,便于纳税人获取有关信息。文艺和书画界名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够理想,各地应将其作为个人所得税宣传辅导的重点人群。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服务工作。明年3月底以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将首次到纳税服务厅自行申报,基层地税机关要教育纳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文明办税,礼貌待人,认真接受纳税人咨询,准确回答问题,要创造优雅办税环境,展示良好的地税机关精神风貌,要安排专门申报窗口(通道),配备业务熟练人员,及时疏导人流。对于因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服务态度问题,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个人收入属于个人隐私,个人收入信息外泄,易于给纳税人造成人身伤害。地税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收入信息保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信息有关内容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五、地税机关要利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现有信息,通知纳税人在法定时间内办理自行申报纳税事宜。对于高收入人员,地税机关大多建立了个人收入档案,基层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筛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有关确切信息,通过各种途径提醒其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自行申报义务。 六、继续做好全员全额管理,为自行申报打好基础。全员全额管理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全员全额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规定,是查验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况真实与否的重要基础工作。因此,各地要结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积极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自2007年起,全省所有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公路管理等高收入行业必须全部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其他行业和企业的扣缴明细申报率必须达到60%以上。 七、12万元以上所得数额的确定,以2006年度实际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合计数计算。 八、各地要做好自行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及比对工作。要通过自行申报资料的分析比对,查找税收征管漏洞,及时采取措施,对于需要补缴税款的要及时补缴税款。 九、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务必于2006年11月25日前将各种申报表的用量书面上报省局。 附件: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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