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0]159号 2000-09-06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库存商品棉补提进项税额的企业,是指供销社系统有权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棉花的企业。 二、本市的棉花经营企业如能够准确分清可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则应直接计算补提的进项税额。 三、各分局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库存棉补提进项税额的情况,包括企业数量、补提进项税额的金额和抵扣的税额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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