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0]15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9-06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库存商品棉补提进项税额的企业,是指供销社系统有权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棉花的企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0]159号       2000-09-06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库存商品棉补提进项税额的企业,是指供销社系统有权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棉花的企业。

  二、本市的棉花经营企业如能够准确分清可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则应直接计算补提的进项税额。

  三、各分局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库存棉补提进项税额的情况,包括企业数量、补提进项税额的金额和抵扣的税额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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