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地[1991]10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1-11-14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1号《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本市国际海运,国际航运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亦照本通知规定办,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1]109号      1991-11-14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1号《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本市国际海运,国际航运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亦照本通知规定办,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册第1063页)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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