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1]109号 1991-11-14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册第1063页)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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