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250号 1998-12-1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规程》和《办法》),认真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1998年度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几项重点工作明确如下: 一、继续抓好《规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局应严格按《规程》和《办法》以及市局有关要求,分阶段做好1998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做到每一阶段都要有情况、有成绩、有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二、各局应把汇算清缴工作作为一项年度重点工作来抓,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区县局实际情况,根据总局及市局的具体工作要求,制定本局的汇算清缴工作计划,并于1999年1月底前,将工作计划上报市局。 三、强化申报工作,确保汇算清缴工作中申报率、汇算清缴率两个100%。各局应严格按照《规程》和《办法》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及时通报、督促纳税人按期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对不按要求填报或填报不全、计算不正确的报表必须及时退回,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填报。对于未按期申报或补报的,除令其补报外,还应严格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认真做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审计报告的查验工作。纳税人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是汇算清缴资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199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审核过程中,各局应重点做好对审计报告质量的查验工作,对于缺少税务调整事项说明的审计报告一律不予承 认,并将上述审计报告的情况随同汇算清缴总结一并上报市局。 五、结合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2号)的贯彻,在199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的清理工作。各局应对已经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完毕或1998年度内正处于免税期、减税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包括: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的所得税减免税批复文件、享受减免税类型是否正确、执行期限是否准确、适用税率是否正确以及减免税到期后是否恢复全额征税及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并分别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理表一》(表样见附件一)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理表二》(表样见附件二),随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六、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加强对外埠“三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的管理。各局应加强对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工作,并要求企业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提供其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汇总缴纳所得税证明。 七、在199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局应初步建立有关汇算清缴台帐,主要包括:企业弥补亏损台帐、减免税台帐等,台帐具体样式由各局根据本局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八、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按照《规程》中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编报口径说明》,完成汇算清缴报表编制工作,并对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按《规程》中对工作总结要求,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按时上报市局。在工作总结中,应将本年度汇算清缴情况分析、与上年度对比情况分析、本年度所得税完成情况分析、主要做法及问题和建议作为总结重点。 九、自199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始,原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二)”,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作废,而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后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类及B类。 十、199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市局将继续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对各局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进行全市通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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