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部分废止] 冀国税发[2005]54号 2005-3-28 税屋提示——
1.依据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三)项“严格普通发票管理”的内容失效废止。 2.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9日起,本法规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三)项“严格普通发票管理”的内容失效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根据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个体税收实行分类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个体税收的分类管理 随着执行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的落实,全省个体税收管理的重点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只占全部个体工商户数的30%左右,并且主要集中在市区(含城镇)和集贸市场。针对这一变化,结合个体工商户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的管理类别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管理方法是加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因此,原则上将个体工商户在税收管理中划分为三类: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对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的分类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4号)以及我省相关实施意见执行。 各地也可按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对个体税收进行更加有针对性更加具体的分类管理。 二、个体税收分类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1、积极推行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 为解决长期以来个体税收征管方式简单、业户申报不实、定额依据不足等问题,各地要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中积极开展建账建制管理工作,要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个体工商户确定为建账户,实行查账征收,取消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 确定建账范围。县级国税机关要对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进行认真调查,在巩固和完善原建账户管理的基础上,选择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税务机关能够实施一定监控手段(如耗电控税、发票控税、税控收款)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建账建制重点。 如从事工业制造业、专卖店、连锁店、商场(超市)、眼镜店、药品(保健品)店、高档服装店等可列为开展建账建制工作的重点户。 明确建账类型。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和实际建账能力,分别采取建立复式账、简易账。建立复式账的,应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日记账等三种主要账簿以及必要的的辅助性账簿;建立简易账的,应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产品)盘点表、利润表等。 落实管户责任制度和完善分析报告管理制度。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实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建账户实行专人重点管理。税收管理员除按照《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冀国税发[2005]33号)及其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外,还应重点做好辅导建账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分析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写出分析报告;对于纳税申报明确不实的,要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按月分析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写出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应及时报送分局(所)长和县级国税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实施重点管理。 2、规范定期定额管理 对不能实行建账核实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程序和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系统的操作规程,全部由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系统进行定额的核定与管理。 (1)个体工商户按照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对其开具普通发票收入如何征税问题,可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经营稳定,偶发业务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且销售额较小(包括自开或代开,下同)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完全定额(定额含发票)管理方式,对其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不再另行计算征收税款,做为调整应纳定额税款的依据。 对那些生产经营不够稳定,偶发业务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较大的个体工商户,除对其核定的应纳定额税款征收外,可对其月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超过核定的应纳定额税款的销售额补征税款;也可以采取“定额加发票”的管理方式。 不论采取那种方式,在一个县(区)内应尽量统一管理方式,并充分考虑其可操作性。 (2)个体工商户隐瞒其生产经营情况,不按时如实申报其销售额,导致国税机关未能准确核定其应纳定额税款,造成应纳税款在一定时期内明显大于其核定的应纳定额税款的,经调查核实,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补税、罚款,并按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应纳定额税款。 (3)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销售额在一定时期内明显低于其核定月销售额的,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应生产经营销售额减少的依据,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应纳定额税款;对月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予征收税款。 (二)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加强基础税收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好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定期定额核定与管理、巡查巡管、征管档案等各项基础税收管理工作,做到免征不免管。 实行“完全定额”管理方式。对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宜采取“完全定额” 管理方式。为了便于操作,除特殊情况外,对自行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不再征收税款,其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为调整应纳定额税款的依据。 加强巡查巡管。对在市区和城镇经营的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要对管辖区域实施日常巡查巡管。主管国税机关应每季组织一次抽查或检查。特别是对临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要作为监控重点,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 巡查巡管、抽查或检查记录报县级国税机关备案,省、市国税机关定期进行检查。 对在市区和城镇以外经营的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并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地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动态跟踪管理。 (三)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临时经营个体工商户是指那些没有或不应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临时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摸清底数,并实行日常检查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并落实代开普通发票及有关管理制度。 三、加强个体税收的基础管理工作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对于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除农村流动性商贩和在城乡集贸市场及城镇街道临时摆摊经营的小商小贩外,无论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均应按照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对农村流动性商贩和在城乡集贸市场及城镇街道临时摆摊经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如其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对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个体经营者,既有固定生产经营地点而又长期生产经营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核定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纳税申报管理 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纳税申报制度。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 经核定为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在月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按季申报生产经营情况。申报内容包括该户该季度每月原核定销售额、实际无票的销售额、开具发票的销售额等情况。但当月实际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时,应主动按月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生产经营情况。连续6个月的月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调整其应纳定额税款,按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进行正常征收管理。 (三)严格普通发票管理 普通发票使用实行限量供应制度。对实行建账核实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按月核定领购数量;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每次只限领购一本;对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确实需要领购时,原则上也只供限额普通发票。 对收购、经营废旧物资,收购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按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普通发票限期开具制度,对超过两个月未填开的普通发票实行剪角作废制度。 严格落实普通发票验旧供新制度和开具情况报告制度。领购的普通发票最迟应在2个月内报验,未按时报验的,税收管理员要督促报验,没有填开的应予剪角作废。 (四)定期定额实行由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系统核定管理 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论其月销售额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必须全部纳入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系统进行定额的核定与管理,严格执行“阳光定税”,定额公示制度。 个体工商户定额一经核定后一般不宜频繁调整,原则上一年或半年核定一次。但在特殊情况下,核定的个体工商户销售额与实际生产经营销售额差距较大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对应纳定额税款进行调整。 (五)加强停复业管理 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税收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停复业管理的审批管理手续,并做好检查工作。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因停歇业当月实际经营不足20天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酌情核减当月经营额,核减后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免征当月应纳税款;超过20天的不进行定额调整。 (六)要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户籍档案制度 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资料要按户建立索引,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积极研究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征管基础资料的自动化管理,实现征管基础资料“一户式”统一管理。 (七)加强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大户的监控管理 各地要结合贯彻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和我省有关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大户的税收管理,衔接好分类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四、加强税法宣传,深化优化纳税服务,密切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个体税收分类管理的实施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外部媒体资源以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内部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提高税法宣传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从个体工商户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方式变化的宣传告知,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熟悉办税程序,提高纳税遵从度。 要根据纳税人的分布状况,进一步优化办税场所布局。不断拓宽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制、全程服务以及文明礼貌准则在内的纳税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体系。 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协税护税工作。要积极拓宽与工商、银行、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渠道,制定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制度,全面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切实加强国、地税局之间征管信息系统互通互联工作,对国地共管户的税务登记、关联发票、核定认定等信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早现信息共享。 五、提高认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是在全省执行增值税起征点后,个体税收征管所面临新矛盾和新问题的情况下提出来的,是落实征管基础建设年的组成部分,也是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个体税收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需要。因此,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把落实个体税收分类管理意见当做今后一段时期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善始善终地抓紧抓好。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责任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个体税收的征管力量,保证对各类个体纳税人管理到位、措施到位、制度到位、责任到位,使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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