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1]249号 2001-7-10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转发给你们,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比照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154号)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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