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交易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三[1998]6号 1998-05-28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契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税率为3%)征收。 2.1998年12月31日前,各项地方税仍按总负担率5%征收;对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出租的,房产税按房产造价75%的1.2%计征。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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