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1999]11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及调整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19
摘要:加强组织领导。这次核调工作任务重、时间紧、难度大,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要认真研究,周密部署,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和任务,制定实施计划。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及调整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9]114号      1999-05-19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附后),认真做好全省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重新核定及调整工作,现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重新核定及调整“双定”户纳税定额,是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公平税负,增加地方税收的必要措施。各地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新核定及调整工作的重要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这次核调工作任务重、时间紧、难度大,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要认真研究,周密部署,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和任务,制定实施计划。要统筹安排,将定额核定及调整与清理漏征漏管户、个体户建帐建制、发票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合理调配人员,协调同步开展,确保组织工作到位。

  三、搞好宣传教育。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个体工商户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讲清重新核定及调整工作的意义、方法、步骤,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化解征纳矛盾,使其消除思想顾虑,端正态度,积极配合支持税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四、密切行政协助。各地要加强同国税部门的协调,合理确定共管户纳税定额及附征率。要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提供必要的司法保证。要加强与工商、商会、个协等部门和组织的联系,发挥其作用。地税部门要加强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互通情况,形成合力,共同完成此次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重新核定及调整任务。

  五、突出核调重点。近两年来未进行重新核定和依法调整的,应作为这次核定和调整的重点。

  六、规范定额管理。各地要统一制定“双定”户纳税等级标准,对纳税定额实行严格的控制,严禁随意降低定额标准。要防止不经过典型调查,对所有业户按相同比例增长调整定额的简单作法。要建立健全“双定”户的档案资料,修改和完善定税清册的内容。要将重新核定及调整的定额全部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必须将调整后的定额信息录入数据库中,对纳税定额的管理实施严格的监控。

  七、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税款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个体户的纳税定额进行重新核定及调整,做到核调有据有序、文明公正。对重新核定及调整纳税定额有异议的个体户,应按程序调查复核。对妨碍或阻止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同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依法处理。

  八、加强检查督导。各地要加强对重新核定及调整工作的督导,对已经核定及调整定额的地方,要进行全面检查,对去年以来已经核定及调整到位的,可不再重新调整,如尚未到位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工作失职造成漏核漏征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地要在7月10日前将此项工作的总结及统计报表和“定期定额纳税户纳税等级标准”报省局。省局将在8月份以后对部分地方重新核调工作进行抽查。

  附件:国税发[199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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